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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构建设 发挥派驻实效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7日  

一直以来“监督难、办案难”是各级纪委开展派驻监督工作时常遇到的问题。只有真正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对驻在部门特别是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才能使派驻机构真正在基层扎根,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都着重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要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去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思路和要求。这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重大举措。  

首先,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有责就要敢担当,担当要在工作中体现、在实践中检验。各派驻机构要认真落实“三转”要求,明确职责定位,理清工作关系,围绕驻在部门及系统实际,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手段,发挥监督作用。

其次,针对“三转”后纪检组长要不分管其他业务,把主要精力转而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探索建立党组与纪检组工作沟通制度,创新“报备”式监督模式,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此外还要坚持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派驻监督的工作重点,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派驻监督的重要内容。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明确对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对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只有注重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才能使派驻机构真正发挥作用,避免出现“派”的无力和“驻”的制约。


(作者:佚名 编辑:de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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