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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纪委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网站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4日   

近日,德宏州纪委通报了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芒市遮放农场原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王尚所违规发放电话费补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查,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王尚所在担任芒市遮放农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电话费补助共计95450元。其中,王尚所个人领取电话费补助4000元。经芒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尚所党内警告处分。

2.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王贵忠长期占用下属企业车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查,王贵忠在担任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任盈江县粮食局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盈江县粮油购销总公司(盈江县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车辆开展业务活动。且在盈江县公务用车改革后,王贵忠依然占用下属企业车辆。经盈江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王贵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芒市镇副科级干部刘宁违规公款吃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查,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刘宁在担任芒市镇政府副镇长和芒市镇副科级干部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公款吃喝;违反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失察,所分管的下属部门违规设立“小金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伙同他人虚列支出套取工作经费人民币7900元,用于私分和违规支出。经芒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盈江县旧城镇副科级干部思治科工作时间饮酒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经查,2017年4月27日,盈江县旧城镇政府副科级干部思治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工作时间与他人午餐时饮酒。经盈江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思治科行政记过处分。

5.德宏州殡仪馆负责人王庆忠违反规定公车私用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经查,2011年4月至2016年9月,王庆忠在担任德宏州殡仪馆负责人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未严格遵守和执行上下班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经州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决定给予王庆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芒市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杨双权公款聚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查,2016年12月30日,芒市镇农业服务中心召开干部职工会议,会议结束后杨双权通知干部职工到芒市某饭馆聚餐,饭后杨双权用个人私款支付聚餐费用。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刘X(另案处理)在芒市镇农业服务中心门口,使用虚列开支套取的工作经费1500元,作为聚餐费用交与杨双权。经芒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双权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人民币1500元全额收缴国库。

7.瑞丽市政协工勤人员勒翁酒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经查,2015年10月18日,瑞丽市政协工勤人员勒翁,饮酒后驾驶私人小型普通客车沿龙瑞高速公路延长线行驶时,与对向驶来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相撞,小型普通客车侧滑后,又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相撞,造成驾驶员李某及乘客当场死亡,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勒翁、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瑞丽市法院依法判决勒翁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瑞丽市纪委给予勒翁开除党籍处分。


(作者:佚名 编辑: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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