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9年至2013年,刘永周在担任梁河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在梁河县实施“奶水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发展肉牛产业建设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经中共德宏州纪委常委会、德宏州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刘永周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处分,职务另行确定为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