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1年4月至2016年9月,王庆忠在担任德宏州殡仪馆负责人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工作纪律。公车私用,经常驾驶公车上下班;未严格遵守和执行上下班纪律;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没有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没有管好自己和带好队伍,致使州殡仪馆工勤人员因违规被追究责任。经州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王庆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