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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四项工作制度规定的通知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0日  

云办发〔2013〕9号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印发《关于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的意见》

等四项工作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关于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的意见》《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关于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的规定》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2013年5月20日

(此件发至县)

关于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实施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及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改进作风,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推进全省反腐倡廉建设。

二、述廉对象

(一)州(市)党委书记、州(市)长;

(二)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三、述廉主要内容

(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1.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的情况;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本地区、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

3.监督所在地区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4.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

1.按照党章要求规范自己言行的情况;

2.理论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3.执行“三个决不允许” 要求(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1.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情况;

2.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四)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1.执行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

2.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方面不准、52个禁止”行为规范的情况;

3.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

4.落实《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执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以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的情况。

(五)涉及社会公德、家庭道德方面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六)个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述廉形式、方法和步骤

(一)撰写述廉报告。述廉对象撰写述廉报告,并将述廉报告报省纪委(报送时间由省纪委具体通知)。

(二)在本地区、本单位述廉。述廉对象在本地区、本单位每年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廉。

1.参会人员范围。

州(市)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纪委常委,州(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人大、政协各委室负责人,纪委各派出纪工委负责人,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

省直单位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正副巡视员、督查专员、机关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机关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2.民主测评。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测评。

(三)向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述廉。

1.确定对象。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每年从述廉对象中抽取8-10名领导干部述廉人选,报省委确定后,在当年底或次年初召开的省纪委全委(扩大)会上述廉。原则上述廉对象任期内至少要在省纪委全委(扩大)会上述廉一次。

2.述廉准备。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提前向确定的大会述廉对象及所在单位、省纪委委员下发通知,明确述廉具体要求;省纪委委员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述廉对象有关情况;述廉对象提前15个工作日将述廉报告送省纪委,由省纪委分送省纪委委员审阅。

3.大会述廉。召开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进行述职述廉。可邀请省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省纪委各处室负责人、部分省党代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述廉对象所在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4.民主测评。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大会述廉对象进行测评。

5.情况反馈。测评结果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汇总后报告省委,并以适当方式向述廉对象反馈。

五、结果运用

(一)领导干部的述廉及测评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并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在本地区、本单位的述廉测评结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三)述廉对象测评结果平均分值低于70分(含)的,由省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所在单位当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相关要求

(一)实施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评议,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作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州(市)、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抓好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抓好述廉评议的具体组织工作,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

(二)述廉对象在述廉报告中有隐瞒、回避重要情况的,或发现在述廉评议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包括:州(市)党委常委、副州(市)长;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参照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在本地区、本单位每年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上书面述廉并民主测评。

(四)各州(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县(市、区)、州(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述廉办法。

七、组织实施

述廉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

改进工作作风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下简称《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全省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管辖范围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监督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重点是:

1.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具体措施和办法的情况;

2.改进调查研究,注重调研效果、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的情况;

3.精简会议活动,落实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严格标准节约办会的情况;

4.精简文件简报,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压缩篇幅和提高质量的情况;

5.规范出访活动,控制出访时间和随行人员、简化迎送的情况;

6.改进警卫工作,严格遵守警卫工作有关规定、交通管制和落实不封山封园封路、不清场闭馆规定的情况;

7.改进新闻报道,规范重大会议和活动新闻报道、控制领导干部考察调研活动随行记者人数和新闻报道字数及时长的情况;

8.厉行勤俭节约,落实接待住宿和用餐规定、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

(三)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监督检查的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本地区本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自查自纠。各地区各单位每半年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同时,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主动报告,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集中检查。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考核,每年同步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三)重点抽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对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时检查组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务账册等。

(四)明察暗访。暗访检查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派人参加。暗访不定期进行,地点随机确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五)巡视监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省委巡视组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巡视监督。

(六)信访受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投诉和举报,对违纪违规问题认真查处、及时回应。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步骤:

(一)成立检查组,拟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向被检查的地区、单位下发通知(暗访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反馈;

(五)检查组向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大小,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一)对在调查研究中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地方负责同志到辖区边界迎送、铺设迎宾地毯、摆放花草、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以及安排住宿、用餐等未按规定办理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对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以及会议期间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发放纪念品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

(四)违反规范出访活动的规定,增加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随行人员数量,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改进警卫工作的规定,随意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的,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封山、封路、封园、清场闭馆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六)违反改进新闻报道的规定,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七)违反厉行勤俭节约的规定,违规多占住房或多处占房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及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车辆、接受企业捐赠车辆及公车私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银行卡、购物卡、消费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接受被检查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中央纪委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公开权力运行,强化权力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提升运行效能,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三条 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权力的机关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依法依规运行权力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地方规范性文件,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全面清理和规范单位以及岗位权力事项,编制职权目录,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制作内部职权运行流程图,对单位内部职权运行的各个环节、责任主体、办理时限等进行规范,并在内部公开,加强内部防控。

第七条 编制职权目录应当坚持名称规范、类别准确、依据完整。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当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载明权力主体、职责权限、行使条件、运行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党政机关依据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认真查找重要岗位、重要部位、重要环节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实施预警处置,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完善班子议事规则,规范党委会票决程序和运行机制,实行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末位表态制度。

第十一 条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认真清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健全完善基准和审核机制。

第三章 公开透明运行权力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化党务、政务公开,除涉及需要保密外,党政机关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都要公开。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财政管理规定,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公务卡结算制度,实行预算决算、政府采购、“三公”经费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云南省阳光政府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等规定,增强公众参与度和政策制定透明度。

第十五条 建立和规范各类公开栏, 丰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载体。完善党委和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96128热线、云南政务信息岛等,及时公开权力运行情况。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政风行风热线“四位一体”平台载体作用,畅通群众诉求、举报渠道,健全受理、回应机制。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集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信息服务和绩效评估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时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认真处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预防腐败局负责全省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是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责任主体,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预防腐败机构以及编制管理、法制、保密、信息化建设、质量监督等单位依据职责,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议制度,把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公开权力运行,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权力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问责处理;

(三)不依法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酌情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单位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

实行总结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保证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活动,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取得实效,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促进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云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总结报告联系群众的情况。

1.落实省委规定的深入调研天数及撰写调研报告的情况;

2.落实省委规定的住村天数及直接联户的情况;

3.落实建立《民情联系卡》和《民情登记卡》的情况;

4.落实开展民情恳谈、接待群众来访、记录民情日记、撰写民情报告、收集和反映重要民情事项的情况;

5.落实每年必须提出1至2条有价值的工作建议的情况;

6.落实帮助所联系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情况;

7.落实要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置所联系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的情况。

(二)总结报告改进作风的情况。

1.落实深入基层轻车简从、不打招呼、直接到村、减少陪同的情况;

2.落实深入基层不奢侈浪费、不收受基层礼品、不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的情况;

3.落实深入基层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总结报告解决问题的情况。

1.落实发现基层和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结合实际,指导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情况;

2.落实指导帮助基层和群众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并推广运用经验指导基层实践取得工作实效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总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总结报告的方式:

(一)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接受上级监督;

(二)列入本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向所在单位干部群众述职,接受组织监督;

(三)组织开展向所联系的基层和群众通报,接受基层和群众评议。

第五条 总结报告的对象、时间:

(一)总结报告对象为全省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总结报告时间与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同步。

第六条 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直接联系群众领导干部为主体责任人的责任制,推动工作落实。

第七条 组织部门要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采取组织考评与所联系基层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本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编辑:lu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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