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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中的保障措施

 来源:云南省纪委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8日  

一、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进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规范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完善议事规则和程序,共同推进反腐败工作。

二、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落实下级纪委(纪检组)定期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纪委书记及副书记、派驻纪检组长及副组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纪委书记及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等相关规定。

三、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全覆盖,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力度,落实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

四、加强对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纪委报告,督促指导下级纪委、派驻(出)机构的纪律审查工作。

五、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增强检查考核的针对性、科学性,督促主体责任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

六、完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工作机制,实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抓好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

七、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的引导、督促、警示作用。

八、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加强对权力制约监督、反腐败体制机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九、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强化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作者:未知 编辑:de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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