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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来源: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和严格管理;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履职尽责,严格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

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领导。

(一)领导班子应当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分析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每年1130日前书面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监察机构)专题报告落实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自身行为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作风纪律状况及发生的问题负责;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专题研究。

(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每年对新提拔的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不少于1次。各级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应当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协助党委(党组)书记落实主体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分管联系部门或单位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每年与分管联系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科学选人用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责任追究机制,选好用好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从严管理干部,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做到程序不倒置、不空转,认真解决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突出问题。

(二)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三)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经同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再予以任命。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健全完善维护群众利益工作机制。

(一)认真落实云南省“五级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诉求。

(二)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规定,州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

(三)严格落实《德宏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实施细则》,每年至少排查2次管辖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建立党委(党组)成员信访包案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四)实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将联系、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强化源头预防。

(一)严格落实中共德宏州委《关于开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推行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认真执行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述责制度。州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州纪委全会述廉述责,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应当在本届内至少述廉述责1次;县市党政班子正职和州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在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廉述责,县市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和州直部门副职领导干部进行书面述廉述责。述廉述责内容紧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廉洁自律情况,不得以述职代替述廉述责,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进行抽查核实。

(三)建立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之间常态化谈话提醒制度,主要负责人每年与班子成员及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

(四)认真执行《德宏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推进作风纪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长效化、常态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实施办法等作风纪律规定的典型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五)坚持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向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

(六)各级党委(党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充分运用抽查核实结果。

(七)深化制度改革创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党组)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

(二)健全各级党委(党组)反腐败协调小组运行机制,贯彻落实《中共德宏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办法》,明确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完善配套制度,准确把握办案方向、科学调度办案力量、优质高效协同办案,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指导和协调,有效整合各执纪执法机关办案资源,形成反腐败强大合力。

(三)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特征的分析研判。

(四)认真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严格核查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配合中央、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

(五)优化执纪执法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执纪执法机关办案。关心支持执纪执法干部队伍建设,防止执纪执法干部受到不法侵害,为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高度重视和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祸。

(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

(三)坚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注重分析发现和纠正问题。坚持在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中充分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

(四)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禁违规干预工程建设、违规插手土地征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规使用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严禁收受“红包”,严禁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坚持管好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树立廉洁从政良好形象。

(六)严格执行《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办法》、《德宏州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德宏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办公用房配备管理及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等制度。

(七)严格执行《德宏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德宏州治理庸懒散慢六条规定》、《德宏州治理行政不作为五项纪律》、《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从严整治庸政懒政和违反作风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纪委监督责任,是指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依据党章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纪委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委(党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及要求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和管理情况;贯彻落实法规制度,从源头防止腐败情况;党风政风建设情况;支持和配合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等。

第十四条  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一)根据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定期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反腐败组织协调职责。改进各级党委(党组)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强化执纪执法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

(三)协助党委(党组)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级各部门,监督和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第十五条  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纪党规,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切实履行党员义务,模范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纪依规履职担责。

(二)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守纪律、讲规矩,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行为,决不允许“七个有之”,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对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组织生活制度和请示报告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防止和纠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坚决杜绝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第十六条  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党委(党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坚持纪委常委班子成员每年约谈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少于2次的制度,了解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三)督促党委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四)组织协调党政主要领导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和接受质询评议制度落实,监督指导领导干部述廉述责工作。

(五)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增强检查考核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成果运用的严肃性;督促责任单位加强宣传教育、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建章立制,认真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坚持纪委常委班子成员每年约谈下级领导干部制度;建立下级纪委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及廉洁从政情况制度;落实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对同级党委(党组)成员违纪违法情况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制度。

(二)强化上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督促下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落实定期向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制度,落实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纪检监察机构正职、副职领导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等相关规定。

(三)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督促下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为主的相关规定,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坚持纪委常委包案督办和分片联系制度,督促指导下级纪委、派出(驻)机构积极主动查办案件。

(四)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工作机制,督促落实派出(驻)机构负责人对监督联系指导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作风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大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实施办法、德宏州治理庸懒散慢六条规定、治理行政不作为五项纪律等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明查暗访1次;持续跟踪“四风”问题的新形式和新动向,从严正风肃纪,健全作风建设问责制度,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二)严厉整治顶风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作风纪律、制度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违反作风纪律的行为。

(三)严厉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深化“五级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着力解决涉纪涉腐群众诉求,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屡禁不止、屡纠不绝、屡查屡犯、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和曝光因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坚持营造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良好风气。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鼓励和保护依法履职、尽职有为、勇于开拓、敢于担当、勤政廉洁的干部,保障和推动瑞丽试验区建设,促进德宏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第十九条  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办腐败案件。

(一)坚决查处各种腐败行为。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和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侵吞国有资产、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吸食毒品等案件,基层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件;坚决查处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

(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选人用人行为。对封官许愿、跑风漏气、行贿买官、受贿卖官、拉票贿选的,一律先予免职,再进行立案查处;严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对廉政不过关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

(三)从严查处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扶贫济困、社会保障、专项补贴、抗灾救灾、恢复重建等民生资金和专项资金案件。

(四)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在教育预防,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诫勉、函询,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加强警示教育,注重查办案件与教育干部的有机结合,发挥查办案件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和治本功能,增强震慑作用。

(五)保护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干部,及时为受到失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对无中生有、诬告诽谤、借机泄愤的,及时制止和纠正处理。

(六)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办案程序,严把案件审理,确保案件质量,严肃查处失职渎职、泄露秘密和以案谋私等行为,严格追究导致案件出现严重问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七)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积极开展中缅边境地区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二十条  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刚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纪党规赋予的其他监督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德宏州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或者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群众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七)对巡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巡视意见不整改落实或不按规定整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以及中央、省委、州委反腐倡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二)协助党委抓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督促检查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查办不坚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未向上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报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违反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有关规定,违反办案纪律和程序,导致案件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未落实“一案双查”,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未追究责任的;

(五)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机构)或同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机构)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监督执纪问责措施,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七)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实施办法等作风纪律规定没有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不严肃查处,导致“四风’’反弹和问题突出的;

(八)未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未认真执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求的;

(九)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认真落实约谈下级党委(组党)、纪委(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干部述廉述责制度,监督指导领导干部述廉述责工作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不力,导致有关工作虚假应付、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问题的;

(十)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对其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对其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教育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落实,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八条  作出责任追究,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二)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应当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情况载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制度,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对处理不服提出申诉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州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和中共德宏州纪委、德宏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81日起施行。

 


(作者:未知 编辑:de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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