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德宏州纪委预防腐败局综合科党支部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同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讨论工作上即将带来的变化,掀起了学习讨论的热潮。
“留置只是取代两规,依然是调查手段而不是侦查手段,调查对象在移送公诉前,不能算是犯罪嫌疑人。但留置地点将如何设置?”
“草案中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中,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确保权力规范行使,有利于组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通过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 《监察法(草案)》中明确指出了下一步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增强了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公务的能力,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实际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深学细学,吃透精神,积极适应新形势,主动思考谋划下一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