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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德宏州委办 德宏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8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使我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与企业家接触交往,做到联系服务零距离、正常交往有尺度。通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鼓励担当有为,进一步抢抓机遇、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德宏发展。现依据有关党纪条规,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服务,政商交往坦荡真诚

(一)全面落实发展政策,对待国企和民企,新引进企业和已引进企业不得厚此薄彼,使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享受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二)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权力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权力配置,厘清权力边界;对市场准入要逐步制定负面清单。两个清单要向社会公布,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权力寻租”。

(三)深化审批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州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应当在保证限时办结的前提下,改进服务态度、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必要时主动上门服务。

(四)各级各部门应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清理前置条件,打破条块分割,减少中间环节,加快审批进度。

(五)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税务部门要主动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完善银企、税企对接机制,切实采取措施减轻民营企业信贷压力和税费负担。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范围内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制度。

(六)州内金融机构在处理涉企贷款时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无故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或变相违反合同约定。

(七)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或干部挂钩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挂钩领导或干部每季度至少走访企业1次,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走访企业的情况按干管权限报党委、政府督查室,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

(八)工商联要发挥好政企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好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健全与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每半年至少举办1次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座谈会听取意见;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梳理报政府,由政府交职能部门办理后由工商联回复,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九)国家工作人员经上级领导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活动。

(十)国家工作人员到企业调研,必要时可以接受企业安排的工作餐,但应遵守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不得上高档菜肴和烟酒,并按公务接待标准缴纳伙食费。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协助企业到外地申报项目、开展推介活动等,经上级领导批准可以参加企业统一安排的出行、宴请,应避免产生高档消费,并按公务出差标准结清差旅费用。外出报告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规范检查活动。涉及对企业的检查,应由牵头部门动议,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后尽可能一并进行,避免过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工作时间之外,国家工作人员应本着坦荡真诚、廉洁自律的原则与民营企业相关人士正常交往。

二、明晰界限,政商关系清白纯洁

(一)不准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

(二)不准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三)不准对企业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

(四)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五)不准违规收受企业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违规参加企业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以及接受企业邀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六)不准违反规定在企业中兼职或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证券,以及其他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

(七)不准纵容、默许、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以及将应当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报销。

(八)不准通过抵押、寄售、放贷等方式向企业或服务对象变相借钱、牟利、索贿。不准借工作之便介绍购买玉石、红木家具等商品时收取回扣。

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将个人房产、资产租赁给服务对象企业,或与服务对象企业有任何财务、经营上的往来。

(九)国家工作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准邀请管理服务的对象企业人员参加。

(十)国家工作人员在与企业交往中如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申请回避。

(十一)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州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领导责任,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教育引导,积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发展氛围。各职能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二)发挥企业监督作用。实行年度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制度,或对政策落实情况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由州工商联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评估结果作为单位综合考核和干部履职、任用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于涉及违反本意见的行为,以及其他涉及官商勾结、以权谋私、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优先办理、认真核查,严肃惩处,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州工商联要积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在与领导干部交往中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不踩红线;有效发挥 “德宏州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职能,认真处理企业诉求,并按时答复反馈。对在处理诉求中涉及到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问题线索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按照“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是政绩”的理念,落实《德宏州激励履职担当提升服务效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完善容错保护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握政策界限,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护航”,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宽容国家工作人员因推动改革发展所犯的过失,解除干部的后顾之忧。

(五)此前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作者:德宏州委办 德宏州政府办 编辑:德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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